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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事故为鉴,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作者: 来源: 关注: 时间:2011-9-26 16:06:00
以事故为鉴,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 评上海“11·15”特大火案的判决结果
吴荣良
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伤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上海“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责任追究终于尘埃落定。除了28名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外,另有26人受到刑事处罚。8月2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相关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高伟忠等2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6年至免予刑事处罚。一审宣判后有8名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8月3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进行二审公开宣判,终审裁定驳回8名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审各项判决。
案件概况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初,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原主任高伟忠接受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经理黄佩信的请求,违规决定静安区建设总公司承包静安胶州路教师公寓节能改造工程,并将该工程整体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佳艺公司,由静安建交委原副主任姚亚明等人以违规招投标等方式具体落实。此后,黄佩信与佳艺公司副经理马义镑又决定将工程拆分后再行分包。其中,脚手架搭设项目由没有资质的被告人支上邦、沈建丰经劳伟星同意非法借用上海迪姆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承接。脚手架项目中的电焊作业又被交给不具备资质的沈建新承包,沈建新再委托马东启帮助招用无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吴国略和王永亮等人从事电焊作业。
同年9月下旬,高伟忠在该工程没有进行项目申报、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及全部完成施工方案审批等情况下决定开工。静安建交委综合管理科周建民等积极执行该违规决定。同年10月中旬,为赶工期,教师公寓项目执行经理沈大同在没有制定新的施工方案的情况下,提出搭设脚手架和喷涂外墙保温材料实行交叉施工,马义镑和现场总监理工程师张永新等人对此严重违规做法均未制止。施工期间,存在未经审批动火、电焊作业工人无有效特种作业证、电焊作业时未配备灭火器及接火盆等严重安全事故隐患。黄佩信等人没有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对工地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未进行检查及督促整改;张永新等人作为监理方,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沈大同等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上述被告人的行为致使教师公寓节能改造项目施工组织管理混乱,施工安全监管缺失,施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排除。11月15日,支上邦在没有申请动火证的情况下,要求马东启完成胶州路728号10层脚手架增加斜撑的施工,经安排电焊工吴国略及电焊辅助工王永亮在无灭火器及接火盆的情况下违规进行电焊作业。电焊溅落的金属熔融物引燃下方9层脚手架防护平台上堆积的聚氨酯材料碎块、碎屑,引发火灾,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伤等特别严重后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伟忠、姚亚明等人滥用职权的行为是造成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高伟忠、周建民等人还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当两罪并罚。黄佩信等人在生产施工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造成特大伤亡事故发生,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且情节特别恶劣。黄佩信、马义镑还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均又构成受贿罪;支上邦、沈建丰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其行为均又构成行贿罪,应当两罪并罚。鉴于吴国略、王永亮有自首情节,且其违章作业与工程管理人员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未进行安全教育、没有配备足够防火器材等有关,可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
判决结果
依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法院依法分别对26名被告人作出判决,各被告人所犯罪名及所判刑期见下表。
滥用职权罪与贿赂犯罪
|
姓名 |
职务/身份 |
罪名 |
刑期 |
|
高伟忠 |
静安区建交委主任 |
滥用职权罪、受贿罪 |
16年,没收3万元 |
|
姚亚明 |
静安建交委副主任 |
滥用职权罪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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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民 |
静安建交委综合管理科科长 |
滥用职权罪、受贿罪 |
13年6月,没收3万 |
|
张 权 |
静安建交委综合管理科工作人员 |
滥用职权罪、受贿罪 |
13年6月,没收6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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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 伟 |
上海金山区添益建材经营部经理 |
受贿罪 |
11年,没收6万 |
|
杨为民 |
承揽铝合金门窗施工业务 |
行贿罪 |
5年 |
|
张 利 |
承揽外墙保温材料供应和施工 |
行贿罪 |
2年 |
|
姜建东 |
上海烽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
行贿罪 |
2年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姓名 |
职务/身份 |
罪名 |
刑期 |
|
黄佩信 |
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
重大责任事故罪、受贿罪 |
16年,没收6万 |
|
马义镑 |
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副经理 |
重大责任事故罪、受贿罪 |
15年6个月,没收7万 |
|
沈大同 |
上海佳艺公司项目经理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5年 |
|
董 放 |
静安区建设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5年 |
|
张永新 |
静安建设工程监理公司总监理工程师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5年 |
|
瞿幼棣 |
静安区建设总公司副总经理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4年6个月 |
|
周 峥 |
静安区建设总公司副总经理、安全总监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4年6个月 |
|
陶 忱 |
上海佳艺公司项目安全员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3年6个月 |
|
范玮民 |
静安区建设总公司项目经理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2年,缓刑3年 |
|
曹 磊 |
静安区建设总公司项目安全员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2年 |
|
卫平儒 |
静安建设工程监理公司安全监理员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2年 |
|
劳卫星 |
迪姆公司法定代表人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3年6个月 |
|
沈建新 |
无固定职业人员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3年6个月 |
|
马东启 |
教师公寓节能改造项目工地电焊班组负责人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2年 |
|
吴国略 |
教师公寓节能改造项目工地现场电焊工人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1年,缓刑2年 |
|
王永亮 |
教师公寓节能改造项目工地现场工人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免于刑事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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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上邦 |
个体人员 |
重大责任事故罪、行贿罪 |
6年 |
|
沈建丰 |
个体人员 |
重大责任事故罪、行贿罪 |
5年 |
判决关注点
本案判决有几点值得关注:
一是对政府官员,除了贿赂犯罪外,都以滥用职权罪定罪量刑。
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所称的“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本案中涉案的政府官员违规决策、违规招投标、项目未经申报程序、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等明显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造成重大后果。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不说是一个警示。
二是对企业人员,除了行贿犯罪外,均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量刑。
刑法第134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构成要件中重要的一点是“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于企业人员而言,必须要学习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规定,并严格履行职责,这一点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尤为重要。以本案中的转包单位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黄佩信为例,判决认定黄佩信等人没有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对工地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未进行检查及督促整改。而《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其中包括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和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等。
三是对电焊工的判决
根据警方通报,火灾发生第二天,吴国略和王永亮就成为第一批被刑拘的犯罪嫌疑人。作为事故的直接肇事者在事故调查之初,很多人预料这两名工人肯定会受到严惩。但判决结果似乎有些出人意料,吴国略被判处缓刑,王永亮被免于刑事处罚。在诸多专家分析来看,他们的违章作业固然是造成这个事故的直接原因,但这仅仅是一个偶然因素。而造成这个事故的间接原因,比如说贪腐的行为、钱权的交易、违规的招投标、转发包、企业未履行培训职责等等是间接行为,但是却是造成这个事故的一个必然原因。事故的发生还与工程管理人员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未进行安全教育、也没有配备足够防火器材等密切关系。如果对于偶然因素重罚,而对于必然因素轻罚的话,显然无法让正义得到伸张。用他们的辩护律师的话说,这两名工人属于“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而已。因此,这样的判决,破了以往公共事件拿临时工或一般责任人顶包的魔咒,真正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也体现了社会对弱者的同情和保护。
吸取教训,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逝者已逝,但是,“这是我们这座城市永远的伤痛”(韩正市长语)。事故的教训是深刻的。对于企业,重要的是要将安全生产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现在一些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都有,但是更多是停留在纸面上,贴在墙上而已,没有真正落到实处。
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很多具体的规定,比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检查、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等。就这需要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个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都要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全面的了解,对重点法律法规更要认真学习,对企业各级人员要加强安全教育和检查督促。需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思想,树立对法律的敬畏感。只有这样,安全生产才不会是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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