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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的 核心:让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作者: 来源: 关注: 时间:2016-2-1 9:23:00

           这两个大法都在开宗明义之时,直接提出企业必须遵守。这不是一种选择,而是一种必须,是企业之所以成为企业的前决条件;当企业无法做到、无法尽责时,企业不应存在!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与此相对应,在第一百零八条中指出“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企业的最高罚责就是关闭!(编者:这是死刑啊!)
        《环境保护法》第六条提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相应地:第六十条中指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编者:这是死缓么?)
           任何法律法规的规定都是相似的,一方面提出正面的要求、该怎样做;同时反面的责罚并举,警告企业若做不到会得到怎样的处罚。
           这两部法律都被称为史上最严!严在何处呢?严格背后的内涵及对企业的影响又在何处?
           严在处罚:乱世用重典!提高违法成本,决不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严在执法者不可无为,更不可乱作为: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法是国之公器,执法者公器在手。不作为,乱作为,请让开!
           严在越来越清晰:唯清晰才有公开、透明和公正。
           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是因为法律的公平公正;企业不遵守法律则是因为执法中往往存在混水区,或有利可图、或有捷径可走,既然合法并非“必须”,那为什么要费时费力去遵守?更何况投入时间金钱与精力后,产出的效果又往往无法计算、甚至不会直接回馈企业。
           因此,相对于成本与利润而言,尽到社会责任,成为“有责任心的企业”的吸引力远远不够强烈,这也是为什么社会责任领域(CSR涉及的劳工、员工权益、环保、安全等)总需要的强制性规定、需要强大的监管机制、和强大的舆论监督。
           安全环保就是这样一个社会责任的领域,甚至与有着众多代言人的传统CSR领域(指劳工权益)不同,安全在偶然性因素让更多企业和更多人愿意冒险;环境介质的无主权状况,让更多企业和个人在无人主张权益之情况下,肆无忌惮。
           马克斯曾说:“资本家的本性就是为了100%的利润而蠢蠢欲动,为了200%的利润而铤而走险,为了300%的利润甘愿上绞刑架。”而HSE领域恰恰是约束企业及企业家行为、减少企业利润、提升企业总体社会成本的领域。
           但这种自我行为的约束是源于企业家对生命自然的热爱、还是源于本身的道德良心、或者源于对法律的敬畏、对后果概率的对赌,甚至源于事情被发现被揭露的愧疚与罪恶感?我们不得而知。但无论企业家出于什么深层次的原因而遵循HSE原则,我们也都清晰地意识到:企业家和企业高层管理者并不懂HSE!他们很多时候,仅仅是出于无知情况下忽略、甚至仅仅是好的样板、没有真正坚持HSE原则的人告诉他们:这是必须。
           那么,谁来告诉他们:这是必须?——谁能够真正为环保、安全代言呢?我们不能总在事故后说“谁都不期望事故的发生,但谁会想到呢?”其实,想到的人未必少,但会将这么可怕的后果提出来,告诉领导,并且坚持、顽强地坚持的人少!
           那么,谁来充当这个角色?谁可以真正替主张环境的风险和潜在损害?谁可以代表潜在事故风险呢?政府吗?老百姓吗?媒体吗?NGO吗?律师吗?HSE人吗?或者,是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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