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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水污染责任人被追究刑责 巨额治理费追偿难
作者:东方网 来源:东方网 关注: 时间:2013-7-28 8:59:00
7月24日,经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金山“1·10”水污染事件6名责任人在法院出庭受审。据检察机关认定,此次水污染事件造成金山、松江两区经济损失488.5万余元,还有46人因吸入化学品挥发毒物入院治疗。“起诉书中认定的损失数额包括应急监测费用、打捞污染物费用及河道水域去污保洁费等,这些费用涉及多个政府部门。”金山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检察官邹莉告诉记者,政府的钱花出去之后,如何向相关责任人追偿这笔费用,因为法律空白而遭遇不少问题。
“谁污染,谁治理”,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原则。然而在现实中,这一原则却往往变成了“不管谁污染,最后都是政府买单”。据记者了解,类似金山“1·10”水污染事件中追偿难的困境,不少地区都曾遭遇过。由于缺少对污染事件肇事者民事责任追偿的法律规范,污染追偿面临着主体资格认定难、赔偿金额计算难、后续治理追偿难等多个难题。
追偿治理费是民事纠纷还是公益诉讼
在对金山“1·10”水污染事件进行审查起诉时,检察机关曾对治理费用如何追偿制定了两种方案:一是以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向肇事者追偿;二是由检察机关作为民事起诉主体,向肇事者提出公益诉讼。然而在现实操作中,两种方案都因无法可依不得不“流产”。
邹莉介绍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种方案在与法院协调时,法院认为检察机关不具备主体资格;公益诉讼尽管在民诉法中有规定,但这项条款仅是原则性规定,现实中操作性不强。”
实际上,在检察机关看来,这两种方案也只能算得上“不得已的办法”。邹莉认为,由于无法从现行法律中找出合适的法条对应追偿行为,检察机关只能作出这种尝试,“对肇事者追偿究竟是算民事纠纷还是说适用于公益诉讼,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谁也讲不清楚。”
何种支出应算合理的污染治理费用
即使找到合适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哪些费用可以算做合理的污染治理费而向肇事者追偿?“在刑事案件中,我们认定的治理费用主要是围绕着对污染物的处理和对环境的恢复。”邹莉介绍,这些费用认定的原则主要看是否属于直接发生的费用。可在污染事件中,发生的费用往往不仅仅限于直接费用,还有不少因污染而引发的间接费用,如水厂停产的损失费、周边受到影响居民的损失费等。
《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中都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但对侵权者该承担何种民事责任,法律却未作出任何规定。“由于没有具体规定,导致政府认为侵权者应负担污染事件中所有发生的费用,但在实际操作中,这笔费用往往很难计算。就以金山案为例,因为水污染导致水厂取水口受到影响,水厂在恢复供水后减免了部分居民的水费,这笔水费是否也应由侵权者来赔偿?”邹莉表示,参照之前的案例,检察机关还是认为民事追偿应以刑事起诉中认定数额为准。
污染后续影响治理费用能否追偿
由于环境污染具有其特殊性,其危害后果往往不能立即显现。比如说,有的企业非法排污,附近居民多年后才陆续发病,其病源很大程度上就是排污造成。可往往此时排污企业早已关停或倒闭,加上难以对排污行为与危害后果间的关系进行举证,受到侵害的居民根本无法得到相应的赔偿。在此次金山水污染事件中,有46名居民就因吸入挥发性气体而入院治疗,尽管当时医院减免了他们的治疗费用,但一旦今后再次发病,其治疗费用如何解决也是难题。
对于这类污染后续影响的治理费用如何追偿,法律上也是一片空白。对此,有法律界人士建议,在对污染环境的肇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时,除了要求其支付治理污染的直接费用外,还应对其追偿一笔赔偿基金。这笔赔偿基金可由环保部门指定的基金会运营,一旦今后发生因污染事件而引发的后续危害后果时,在经过一定审核程序后,由该基金进行支付和赔偿,从而有效保证受侵害者的利益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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