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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企业“陪检”应当“辨证施治”
作者:网络来源 来源:网络来源 关注: 时间:2016-8-30 9:14:00
8月20日,安网刊登《重庆南岸供电公司实行违章单位安全陪检制度》一文,笔者由衷的欣赏南岸供电公司创新做法,对其推行违章单位负责人“陪检”,遏制违章行为的新模式尤为值得点赞。但是,笔者认为学习推广“陪检”模式也当辨证施治,要因企业而定,不可盲目、武断生搬硬套,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一是“陪检模式”不是所有企业都适用,笔者通过走访得知,要想顺利推进违章单位负责人“陪检”,同时要具备三个条件,首先是自身企业规模大、协助业务量要大,足够吸引协作企业的重视;其次,企业间生产相互依存度大;再次,安全生产关系到双方的发展存亡。一般中小型企业实行“陪检”模式当慎重,否则只会一厢情愿,甚至事与愿违。
二是“陪检”要从企业相互间的制度、管理、文化上找融合点,讲科学性、针对性。对发生违章的外协单位,必须分析产生违章的根源,不可盲目归罪于外,同时还要研究企业的实际情况,有的放矢、科学决策。有针对性的从企业相互间的制度、管理、文化上找融合点,务求“陪检”有效,促其做到制度、文化、管理协同进步、同步发展。
三是“陪检”也可以传导、复制和共享的要讲合理性、协调性、可行性。“陪检”的目的是为了增强项目协作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做到遵章守纪,不违章。意识与“陪检”是可以传导、复制和共享的。通过“陪检”可以使当事人集中获取协作企业间安全生产管理知识、专业知识、人文知识和其他各种协作知识常识,便于增强模块化竞争实力,汲取企业间的管理智慧,取长补短、提高安全防范与自我管理的本领,练就构筑安全生产第一道防线的能力。
四是“陪检”也要对症下药,因地制宜。我们在反思事故与违章时,往往习惯性认为,是规则的缺失加剧了行为的失范和监管的乏力。但事实上,事故与违章均为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结果。只有不断加强安全检查与督促,发挥监管指导、警示的作用,才能不断夯实了企业基层一线的安全工作基础,确保企业生产安全平稳运行。否则,即使通过“陪检”也不能解决管理缺位、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诟病。
总之,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一旦安全的规则被无视甚至破坏,那么创新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就成了摆设,我们更不能以创新“陪检”模式去替代、根治漠视规则行为的发生。因此,企业推进“陪检”模式也当辨证施治!
(代兵)









